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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即日起作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项目之一

2019-12-2 10:13| 发布者: 北斗户户通工作室| 查看: 4733| 评论: 3|来自: 国家广电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实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广播电视行业涉及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初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等审批事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相关改革事项详细改革信息见附件。以上改革试点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下我们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为例,介绍附件部分内容。



截图可能看不太清,我们把红框内容分解为文字如下:


一、主管部门:
广电总局
二、改革事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三、许可证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
广电总局;省级广电部门
五、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六、具体改革措施:
  1.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星级证明、营业场所证明、主要出资单位证明、验证资证明等材料。
  2. 将许可证有效期限由1年延长至2年。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依法处理投诉举报。
  2. 制定年度监管计划,采取实地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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